往来款清理的形式

一、应收账款1. 可全额收回:账龄1年内,业务部门牵头电话催收,留存通话记录、沟通截图。超期30天未收回,财务出具加盖公章的《正式催收函》,通过EMS或挂号信邮寄;超期90天未收回,法务发送《律师函》,明确欠款金额、逾期利率及诉讼权利。

2. 仅部分可收回:与客户签订《债务重组协议》,明确重组方案及逾期违约责任。客户履约后,获取双方签章的《债务结清确认书》。

3. 无法收回的坏账:收集证据。业务部门提交《坏账核销申请单》,财务审核合规性后报管理层审批;税务按专项申报扣除,资料留存不少于10年。

二、其他应收款1. 员工借款:向在职员工发送《借款催还通知》,明确15-30日内归还。逾期未还,从工资中抵扣,抵扣比例不超过20%,实发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需员工书面确认。离职员工借款纳入交接,拒不归还启动仲裁或诉讼,留存裁决书或判决书。

2. 股东及关联方借款:年底前督促全额归还。未还清的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利率不低于同期LPR且不超过同期LPR的4倍。个人股东借款留存资金流向凭证及经营用途凭证。

3. 押金及保证金:业务终止后,凭收据催收退还。对方违约致押金无法退还,收集违约证据,审批后转入营业外支出。三、应付账款1. 正常支付:审核发票合规性,核对合同、发票、入库单、验收单信息一致性。按约定方式付款,留存回单;付款后3日内与供应商对账,获取《付款确认书》。

2. 延期支付:提前7-15天与供应商协商还款计划,签订《延期协议》,明确利息及违约金,按协议履约。

3. 供应商注销:收集工商注销或吊销证明、自债务到期日起满3年的联系记录,确认无支付能力。财务提交《应付款转收入申请》,管理层审批后转入营业外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证据留存。四、其他应付款1. 暂收款或代收款:非政府补助类有委托协议的按协议划转至第三方,留存回单、确认函;无协议或未约定的,待第三方失联或放弃且自收款日起满3年无追索后,转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类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及财税〔2011〕70号处理,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留存备查;不符合的按规定时限转入收入。

2. 应付押金及保证金:客户符合退款条件的,凭收据退款,留存客户签字确认单。客户违约致押金不退还,收集违约证据,审批后转入营业外收入。

3. 历史遗留款:代垫社保或费用,联系受益人结清,留存收据;非税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留存缴款回单。五、预收账款1. 已履约未结转:核对履约证据。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结转收入,分阶段按进度确认,一次性履约的全额结转;计提增值税销项税并申报,留存申报表。

2. 未履约客户弃单:客户要求退款的,按原路径退还,留存退款申请、银行回单。客户失联或自履约到期日起满3年无追索迹象,确认无退款义务后转入营业外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六、预付账款1. 已收货未取票:向供应商发送《发票催收函》,要求15日内开具合规增值税发票;收到不合规发票,拒收并要求重开。取票后核对金额、品名与合同、入库单一致,冲减预付账款,计入对应成本或费用,留存发票作扣除凭证。

2. 未收货供应商违约:向供应商发送《履约催告函》,留存送达证明。3年诉讼时效自约定履约期限届满日起算;供应商拒不履约,时效期内启动诉讼或仲裁,留存裁决书或判决书。无法追回的,收集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裁定书等证据,转入营业外支出,按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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