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在前言中,废除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2.2、3.2.3、3.2.4、3.2.7、3.2.9、3.2.15的强制性,下面我们对比一下,到底有哪些区别?
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2.2、3.2.3、3.2.4、3.2.7、3.2.9、3.2.15具体描述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要求,各条文如下: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²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²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 对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要求如下:
5.2.1 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厂房;(对大于50米的高层厂房要求更明确)
2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每个防火分隔间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他多层丙类仓库;(比原规范更具体)
3 Ⅰ类飞机库。(原规范未列出,可参有相应的其他规范要求)
5.2.2 除本规范第5.2.1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建筑面积大于300m²的单层甲、乙类厂房,多层甲、乙类厂房;(比原规范更具体)
2 高架仓库;(与原规范一样)
3 Ⅱ、Ⅲ类飞机库;(原规范未列出)
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本条与原规范一致)
5 高层厂房、高层仓库。(与原规范一样)
5.2.3 除本规范第5.2.1条和第5.2.2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 甲、乙类厂房;(本条与原规范实则也没变)
2 单、多层丙类厂房;(与原规范一样)
3 多层丁类厂房;(本条原规范未明确)
4 单、多层丙类仓库;(与原规范即有一样又不完全一致,原规范丙类液体多层要求二级,本条对丙类液体仓库实则放宽了)
5 多层丁类仓库。(与原规范一致)
5.2.4 丙、丁类物流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本条相对于原规范相当于新增要求)
1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物流作业区域和辅助办公区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3 物流作业区域与辅助办公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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